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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有關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下列職務,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相關規定

轉知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」、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」第77條有關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下列職務,停止領受月退休金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107.7.1起適用

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,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,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:

一、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(薪)給、待遇或公費(以下簡稱薪酬)之機關(構)、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。

二、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:

(一)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。

(二)由政府原始捐助(贈)或捐助(贈)經費,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。

(三)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、非營業基金轉投資,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。

(四)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、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:

1.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。

2.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。

三、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。

本條例施行前已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,自本條例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(107.8.1)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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