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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重要訊息

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,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,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,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,得提敘1級薪級。詳細說明請參考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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