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
一、 目的:為落實志願服務法,表揚對推動學校教育、社會教育及青年發展業務,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、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,倡導志願服務無私奉獻精神,提升志願服務品質與效能,齊心為推展教育業務努力,特訂定本實施計畫。
二、 依據: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。
三、 主辦機關: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。
四、 執行機關:教育部青年發展署(以下簡稱青年署)。
五、 推薦單位: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(構)、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。
六、 獎勵資格:
(一) 志工:截至當年度6月30日止,於運用單位從事教育志願服務工作,連續服務2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達20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,並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。
(二) 志願服務團隊:截至當年度6月30日止,經運用單位備查在案,於運用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,志工人數達10人以上,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。
(三) 運用單位:截至當年度6月30日止,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,運作良好,並有定期、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,且團隊至少成立滿3年,志工人數達30人以上,並經本部審查成績優良者。
七、 評選內容及獎項:
2
(一) 志工:符合本計畫第六、(一)點規定者,依連續服務年資、累積時數,審查通過後頒給以下獎項:
1. 青學獎:申請及服務期間須具有學生身分(含當年度應屆畢業生),連續服務2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達200小時以上。
2. 銅質獎:連續服務3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1,000小時以上。
3. 銀質獎:連續服務5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1,500小時以上。
4. 金質獎:連續服務7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2,000小時以上。
5. 鑽質獎:連續服務10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3,000小時以上。
(二) 志願服務團隊:就志工管理規劃(20%)、服務績效(40%)、教育訓練(20%)、志工運用統計與督導(10%)、服務特色或特殊貢獻(10%)等綜合評審,確有績效者,頒給獎座及獎狀,得獎名額擇優最多以10名為原則。
(三) 運用單位:就志願服務團隊志工運用規章(20%)、教育訓練(20%)、志工運用管理說明(20%)、與團隊互動(20%)、創新事蹟(20%)等綜合審查,確有績效者,頒給獎座及獎狀,得獎名額擇優最多以10名為原則。
二、 依據: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。
三、 主辦機關: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。
四、 執行機關:教育部青年發展署(以下簡稱青年署)。
五、 推薦單位: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(構)、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。
六、 獎勵資格:
(一) 志工:截至當年度6月30日止,於運用單位從事教育志願服務工作,連續服務2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達20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,並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。
(二) 志願服務團隊:截至當年度6月30日止,經運用單位備查在案,於運用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,志工人數達10人以上,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。
(三) 運用單位:截至當年度6月30日止,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,運作良好,並有定期、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,且團隊至少成立滿3年,志工人數達30人以上,並經本部審查成績優良者。
七、 評選內容及獎項:
2
(一) 志工:符合本計畫第六、(一)點規定者,依連續服務年資、累積時數,審查通過後頒給以下獎項:
1. 青學獎:申請及服務期間須具有學生身分(含當年度應屆畢業生),連續服務2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達200小時以上。
2. 銅質獎:連續服務3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1,000小時以上。
3. 銀質獎:連續服務5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1,500小時以上。
4. 金質獎:連續服務7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2,000小時以上。
5. 鑽質獎:連續服務10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3,000小時以上。
(二) 志願服務團隊:就志工管理規劃(20%)、服務績效(40%)、教育訓練(20%)、志工運用統計與督導(10%)、服務特色或特殊貢獻(10%)等綜合評審,確有績效者,頒給獎座及獎狀,得獎名額擇優最多以10名為原則。
(三) 運用單位:就志願服務團隊志工運用規章(20%)、教育訓練(20%)、志工運用管理說明(20%)、與團隊互動(20%)、創新事蹟(20%)等綜合審查,確有績效者,頒給獎座及獎狀,得獎名額擇優最多以10名為原則。
瀏覽數:
